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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商务部海关总署发 4 则出口管制公告

来自:Admin发布时间:2025-10-10

2025 年 10 月 8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行动,密集发布 4 则出口管制公告,决定对超硬材料、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部分中重稀土、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这一举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所有公告均自 2025 年 11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超硬材料相关物项:明确 6 类管制对象,报关要求严格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55 号》,此次被实施出口管制的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共 6 类。其中,人造金刚石相关物项占比不小,包括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50μm 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平均粒径大于 50μm 且小于等于 500μm 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参考税则号列:71051020,需注意的是,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不在此管制范围内)。

人造金刚石线锯和砂轮也有明确管制标准,前者需同时满足线径小于等于 45μm、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8μm、破断拉力小于等于 16N;后者则要符合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 30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 5μm、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 40m/s(参考税则号列:68042110)。此外,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及其工艺技术也在管制之列。

对于出口经营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在报关环节,责任重大,需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若属于管制物项,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 “属于两用物项” 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若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也需注明 “不属于管制物项” 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海关对填报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时,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稀土设备和原辅料:覆盖生产全链条,细分品类繁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56 号》针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展开管制,涉及范围广泛,几乎覆盖稀土生产加工全链条。在稀土生产加工设备方面,细分出 26 类具体设备及零部件。

离心萃取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 5000m³ 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等均在管制名单。以稀土用焙烧窑为例,需满足尺寸范围 Φ1.8×20m~Φ4.6×80m、窑筒体内砌筑特定耐腐耐温衬里材料、反应温度小于等于 850℃等条件。还有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萃取槽、离子吸附设备,以及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零部件,如沉淀结晶搅拌器(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搅拌桨(参考税则号列:799090)、输出功率 5.5~37kW 的电机等。

稀土金属电解相关设备,像电解整流设备、加料设备、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尾气处理设备,以及特定参数的稀土电解槽(参考税则号列:85433000)也受到管制。此外,真空感应还原炉、真空碳管炉、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2000)、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参考税则号列:85141990)等多种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设备,以及它们的部分零部件,还有稀土永磁相关的多种设备,如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稀土永磁氢碎炉、稀土永磁用气流磨等,均在管制范围内。

在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上,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以及多种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如 P507(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P204(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等。该公告同样对出口经营者的许可申请和报关要求作出了与第 55 号公告一致的规定。

部分中重稀土:聚焦 5 类元素,涵盖多形态制品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57 号》将管制目光投向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具体包括钬、铒、铥、铕、镱 5 类元素相关制品。以钬相关物项为例,涵盖金属钬(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含钬的合金(如钬铜合金、镁钬合金、钬铁合金,且包括锭、块、条等多种形态)、含钬的靶材(如钬靶、钬铜合金靶,含片、管等形态),还有含钬的永磁材料(含磁体或磁粉)、晶体材料、磁制冷材料、磁致伸缩材料,以及氧化钬及其混合物、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含粉末等形态)。

铒相关物项包含金属铒(参考税则号列:28053019)、含铒的合金(如铒铝合金)、含铒的靶材、含铒的晶体材料、光纤材料、储氢材料、陶瓷材料,还有氧化铒及其混合物、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铥、铕、镱相关物项也类似,分别涵盖各自对应的金属、合金、靶材、特定功能材料(如铥的发光材料、铕的发光材料和吸氢材料、镱的光纤材料和热屏蔽涂层材料),以及相应的氧化物和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该公告对出口许可申请和报关要求与前两则公告保持一致,确保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瞄准高附加值产品与核心技术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58 号》针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管制,体现了对新能源领域核心产品和技术的管控。在锂电池相关物项中,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 300Wh/kg 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被列为管制对象,同时管制的还有用于制造该类电池的设备,如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等,以及用于生产该类电池的技术。

正极材料相关物项方面,压实密度大于等于 2.5g/cm³ 且克容量大于等于 156mAh/g 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如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富锂锰基正极材料,以及用于制造这些正极材料的设备(如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等)均在管制范围内。

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中,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受到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设备也被全面管控,包括造粒工艺设备(如造粒容积大于等于 5m³ 的立式造粒釜、连续造粒釜)、石墨化设备(如箱体炉、艾奇逊炉等)、包覆改性设备(如容积大于 300L 的融合包覆设备等),同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等也在管制之列。出口经营者需遵循相同的许可申请和报关规定。

官方回应:依法依规履行义务,维护供应链稳定

针对此次出台的出口管制政策,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应询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列管的相关物项具有明显的军民两用属性,中国依法依规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一举措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更好地履行了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在政策实施前,中国已向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中国政府愿与各国一道维护全球产供链稳定畅通,相关措施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地区,对于合法合规的出口申请,中方将在审查后予以许可。同时,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与相关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实践开展沟通对话,共同促进、便利合规贸易。

此次 4 则出口管制公告的发布,是中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基于自身国家安全和国际义务作出的重要决策,将对相关行业的出口贸易产生深远影响,相关出口企业需提前做好准备,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规范出口流程,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