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窗口,其海关监管规则的创新与完善直接关系到自贸港功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海关监管的核心对象、税收征管规则及内部监管要求,为自贸港贸易便利化与风险防控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海关监管覆盖三大核心场景,实现全链条闭环管理:
基于 “零关税” 政策导向,《办法》区分不同货物类型和主体身份,制定差异化税收政策:
| 货物 / 主体类型 | 税收征管要求 |
|---|---|
| 进口征税目录内货物 | 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 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 | 两种选择:①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②可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 非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 | 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注:“零关税” 货物不适用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其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将另行制定专项规则。
货物从自贸港 “二线” 进入内地,遵循 “便利通行 + 依法征税” 原则,核心规则如下:
针对自贸港内特殊政策货物,《办法》明确了专项监管机制:
《办法》的实施构建了与海南自贸港定位相匹配的海关监管体系,既通过税收优惠和流程简化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又通过电子账册、分类监管等手段筑牢风险防控底线,为自贸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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