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违法事实
(一)涉案主体与申报概况
2025 年 4 月 12 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货代公司”)受某磁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磁钢公司”)委托,向 A 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XXXXX0250000027144。其中第二项商品申报信息具体如下:
申报项目
|
具体内容
|
品 名
|
稀土永磁体
|
商品编码
|
8505111000
|
总 价
|
6230 美元(折合人民币 4.4667 万元)
|
规格型号
|
稀土金属钕 30%、金属元素铁 67.32%、非金属元素硼 1%、少量添加镝 0.8%
|
(二)案件核查与核心问题
2025 年 4 月 14 日,A 海关对该批货物开展现场查验时发现异常。经对照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18 号公告《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确认该批货物属于1C905.a 项下第 4 类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被明确纳入出口管制物项范围。但磁钢公司在申报出口过程中,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涉嫌违反出口管制相关规定。
(三)关键时间线与责任溯源
-
2025 年 4 月 3 日:磁钢公司向货代公司提供出口申报资料。此时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5 年第 18 号公告尚未发布(该公告于 4 月 4 日正式发布),磁钢公司因政策未出台,未向货代公司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此阶段无主观违法意图。
-
2025 年 4 月 4 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2025 年第 18 号公告,明确含镝钕铁硼永磁材料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需凭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办理手续。
-
2025 年 4 月 8 日:磁钢公司关注到政策变化,就 “含镝钕铁硼永磁体是否禁止出口、出口是否需许可证” 问题,向 S 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 市货代公司”)咨询。S 市货代公司与货代公司沟通后,向磁钢公司反馈 “无管制要求”。
-
2025 年 4 月 12 日:货代公司未进一步核实政策准确性,仍按原计划向 A 海关申报该批货物。
-
案件定性关键:磁钢公司虽在报关前主动咨询管制政策,但在未确认货物完成合规报关的情况下,未明确要求货代公司暂停申报,存在 “放任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 的履职疏漏;货代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代理机构,未主动核查最新出口管制政策,仍为违规出口行为提供报关服务,双方均构成违法。
(四)证据链支撑
A 海关通过多方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具体包括:
-
磁钢公司、货代公司授权委托人查问笔录各 1 份(共 2 份);
-
磁钢公司、货代公司及货代公司报关员分别提交的情况说明;
-
磁钢公司与 S 市货代公司、货代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
磁钢公司委托货代公司报关的授权委托书、双方认错认罚承诺书各 1 份(共 2 份);
-
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二、法律分析与处罚依据
(一)核心适用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
-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口管制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交验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报关等服务。
-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 50 万元的,并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出口经营资格。
-
第三十六条: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报关等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海关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二)违法情形认定
-
磁钢公司:涉案货物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但其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即委托申报,且在政策存疑时未及时制止违规申报,构成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货代公司:未履行专业报关机构的政策核查义务,为磁钢公司的违规出口行为提供报关服务,违反《出口管制法》第二十条。
三、处罚决定与裁量考量
A 海关综合案件情节、当事人配合态度及危害后果,依据《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减轻处罚” 条款,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
|
违法情形
|
处罚依据
|
具体处罚内容
|
某磁钢有限公司
|
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科处罚款人民币 0.5 万元
|
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报关服务
|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条
|
1. 警告;2. 科处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
裁量考量因素:
-
两当事人均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认错认罚承诺书;
-
涉案货物货值较低(仅 4.4667 万元),未实际出口,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磁钢公司在政策发布后有主动咨询行为,无明显主观恶意,货代公司系因政策核查疏漏违法,均不属于 “情节严重” 情形。
四、合规指引与风险警示
(一)出口企业:筑牢 “政策跟踪 + 流程管控” 合规防线
-
建立政策动态跟踪机制:针对稀土、半导体等重点管制领域,通过海关总署 “互联网 + 海关” 平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等官方渠道,实时关注管制物项清单、许可证管理要求等政策更新,避免因 “政策滞后” 导致违规(如本案中 4 月 4 日发布的 18 号公告,需在 4 月 12 日申报前完成解读)。
-
规范委托代理管理:委托货代申报时,需在协议中明确 “货代需核查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是否需许可证” 的义务;若对政策存疑,应直接向海关或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咨询,不可仅依赖货代反馈。
-
强化申报前复核流程:在货代提交报关单后,需自行复核商品编码、成分含量、许可证状态等关键信息;未确认合规前,应明确告知货代 “暂停申报”,避免 “放任违规”。
(二)报关代理机构:履行 “专业核查 + 风险过滤” 核心职责
-
建立管制物项筛查机制:针对稀土永磁体、特殊金属材料等敏感品类,提前核查最新出口管制公告,确认货物是否属于 1C905.a 等管制目录范畴,避免因 “专业疏漏” 违法。
-
坚守合规底线:若发现委托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许可证,或货物疑似属于管制物项,应拒绝提供报关服务,并提醒企业办理合规手续,不可因 “业务业绩” 忽视风险。
-
加强内部培训:定期组织报关员学习《出口管制法》《海关法》及政策解读,提升管制物项识别能力,确保每笔申报均符合合规要求。
(三)共性提示:重视 “认错认罚 + 证据留存”
本案中,两当事人因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认罚” 获得减轻处罚,提示企业:若发生合规风险,应第一时间与监管部门沟通,如实提供证据(如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日常经营中需留存政策咨询记录、委托协议、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为合规核查或风险应对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