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规范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展示交易经营企业)提供担保后将区内保税货物运至区外进行展示和内销的经营活动。二、展示交易经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真实、准确、详细地记录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的进、出、存、销等情况,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满足海关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状态信息的实时掌握。三、展示交易经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展跨直属关区保税展示交易(以下简称跨关区展示交易)业务:(一)已在海关备案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二)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三)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展示交易场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开展跨关区展示交易业务的展示交易经营企业或展示交易场所不再符合前述条件之一的,海关终止企业开展跨关区展示交易业务。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可根据需要主动申请终止开展跨关区展示交易业务。四、展示交易场所应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固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五、展示交易场所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应当设置明显库位标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税展示交易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应当分开摆放。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依法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实施监管。展示交易经营企业申请开展跨关区展示交易业务,主管海关负责跨关区展示交易业务的审核、担保管理、货物内销及进出综合保税区实货监管。展示交易场所所在地海关协助配合开展实地监管。七、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应当在业务开展前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的“展示地”应当填写具体展示交易场所的地址及展位。
八、展示交易经营企业需变更展示交易场所的,由展示交易经营企业通过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九、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应当在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前,采用保证金、有效期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等形式,向主管海关提供与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应缴税款等额的税款担保。十、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的,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展示交易出入库单》。十一、展示交易经营企业不得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十二、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应当自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回区。需延长展示期限的,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拟延长的期限超出担保有效期的,展示交易经营企业还应当向主管海关重新提交担保。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办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延期不得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海关受理延期业务时,可以派员对货物状况等进行实地验核。延长期届满后,货物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内销进口征税手续。十三、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需集中申报的,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十四、海关办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进口征税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十五、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时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要求。保税展示交易涉及许可证件的,展示交易经营企业应当在货物内销前依法交验许可证件或者按照规定申请验核许可证件电子信息。十六、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受损或者灭失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十七、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包括跨关区展示交易)、综合保税区以外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关区展示交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根据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3号、2019年第1号修改的《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