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对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规范和管理。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事项信息
(一)事项名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事项编号:待定。三、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 717 号
(2019 年 5 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2003 年 8
月)。
四、受理机构科技部
五、决定机构
科技部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
(二)审批条件
1. 申请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
(1) 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2) 具有法人资格;
(3) 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出境用途;
(4)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机构;
(5) 通过伦理审查;
2. 禁止性要求:申请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网上平台填写后, 纸质盖章提交。 |
2 |
法人资格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法人资格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
|
|
|
|
|
书或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等。 |
3 |
知情同意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4 |
伦理审查批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5 |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 际合作科学研究审批决定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如涉及需提供。 |
6 |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决定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如涉及需提供。 |
注:申请书模版详见附件 1。 |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平台接收,纸质版申请材料可通过窗口或邮寄方式接收:
1. 网上平台:https://grants.most.gov.cn;
2. 窗口或邮寄接收: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4 号楼 1 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邮编:100039;电话:010-88225151)。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十、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示意图:
登录网上平台
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生成并提交申请材料
网上预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
不属于该许可受理范围
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全部材料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十一、办理方式
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决定和文书送达等。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网上预受理
科技部收到申请单位在线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通过预审查,申请单位可打印纸质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通过预审查,通过网上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递交
申请单位将网上预受理的电子版申请材料采用A4 纸双面打印、封面和签字盖章页单面打印、一式一份、胶装,附件按照顺序装订于申请书之后,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科技部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四)纸质材料审查与受理
科技部收到申请单位递交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 退回申请单位。
(五)技术评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六)审批决定
科技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七)结果公示
科技部将审批结果在科技部网站公示。不予批准的,予以说明理由。
(八)文书送达
科技部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网上公布邮寄详情,申请单位凭受理单前往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审批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决定书(样式见附件 2)。十三、审批时限
科技部在正式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 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 申请人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行政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部将终止对其申请的审查或撤销已作出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追究其责任。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4 号楼 1 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网上咨询:
http://appweblogic.most.gov.cn/gzwd/gzwd.htm;
(三)信函咨询: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5 号,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邮编 100862);
(四)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五)电话咨询:010-88225151。十七、监督、投诉和举报渠道
(一)窗口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北京友谊宾馆 5 号楼);
( 二) 电话投诉: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010-68947680;
(三)网上投诉:http://www.most.gov.cn/jdts/;
(四)电子邮件投诉:jdpgyc@most.cn;
(五)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北京友谊宾馆 5 号楼;邮编: 100873)。
十八、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1:30,13:30-16:30。
地址 1: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 4 号楼 1 层)。
乘车路线:从地铁 1 号线五棵松站 B 口出,乘坐 627、634
或 568 路公交车至公交金沟河站。
地址 2: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 15
号科学技术部)。
乘车路线:从地铁 1 号线军事博物馆站出,沿复兴路向西走
50 米至复兴路和柳林馆路交叉路口,沿柳林馆路向北 50 米路西。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010-88225151)或网上平台查询审批状态。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后 , 可 通 过 电 话 方 式
(010-88225151)或科技部官网查询结果。
附件 1
申报编号: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申请书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