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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关公告〔2025〕2号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业务的公告

来自:Admin发布时间:2025-1-25

为推进深圳关区保税货物通关便利化,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监管,现就区域、中心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以下简称分送集报)模式,是指区域、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及保税物流管理系统(以下统称金二系统)的出入库单和卡口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域、中心(以下简称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金二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二、区内企业适用分送集报模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区内企业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设立电子账册手续,并通过电子账册详细记录商品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四、货物首批次进出区前,区内企业通过金二系统填报分送集报申报表,向主管海关备案本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区内企业需开展涉及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分送集报业务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评估确认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五、适用分送集报模式的进出区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通过金二系统填报分送集报申报表时,应当在分送集报申报表的“随附单证明细”栏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

六、适用分送集报模式的进出区货物涉及税款征收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区前提供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税款担保。

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七、属于需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分批次出区进口前实施检验。

八、货物分批次进出区时,区内企业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向海关填报分送集报出入库单及卡口核放单。

九、已分批次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内企业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向海关填报出入库单,退运的出入库单应当关联原出入库单编号,并在备注栏备注“分送集报退运”等内容。

十、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金二系统将批次进出区货物的出入库单汇总为保税核注清单。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应当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分送集报”字样。其中,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

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也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十一、进出区货物经查验发现异常的,该批次货物不得进行集中申报,区内企业应当按照逐票申报的方式通过金二系统填报保税核注清单,并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十二、集中申报适用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汇率。

十三、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办结集中申报手续、缴清应缴纳税款后,金二系统自动恢复担保额度。

十四、区内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以停止企业适用“分送集报”模式: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点规定条件的;

(二)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税款担保额度不足或超出有效期,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四)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可以申请停止适用分送集报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15号发布,根据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1号修改的《深圳海关关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的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