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关务情报科注:按进口最惠国税率或进口暂定税率,台湾地区在W)。《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中国台北于2002年1月1日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WTO,其在WTO中的正式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即“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故大陆地区自台湾地区进口本身适用进口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停止执行对台部分农产品进口零关税政策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严重阻碍两岸经贸合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鲜水果、蔬菜、水产品等34项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