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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9月3日起实施无人机进口新关税规则

来自:Admin发布时间:2026-8-20

美国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发布总统公告,依托《1962 年贸易扩展法》第 232 国家安全条款,对无人机及相关组件进口实施加征关税方案,整套新规将于 9 月 3 日正式落地执行,部分组件关税延后至次年 2 月 9 日生效。

这份公告的出台,源于美国商务部完成的无人机系统进口国家安全调查报告。商务部研判认为大量境外无人机产品涌入,造成本土供应链高度对外依赖。即便部分美国本土整机厂商,生产所用电机、电控、锂电池、充电站等关键零部件仍大量海外采购,带来供应链断裂风险与网络数据安全隐患。同时本土产业产能不足,难以快速满足军事、应急救灾、基建安防等多元场景的大规模使用需求,外部进口挤压也削弱本土企业扩产投资意愿,基于上述多重研判,最终提出关税调整方案。

本次关税设置多档差异化税率。最大起飞重量超 25 公斤无人机、搭载热成像设备无人机、无人机充电站以及部分关键组件归入附件一,征收 100% 从价关税;25 公斤及以下普通无人机归入附件二,征收 25% 关税;附件三内的零部件同样执行 25% 税率,但设置 180 天缓冲期,2027 年 2 月 9 日才正式开征。若同一商品同时落在附件一与附件三清单,优先执行附件一 100% 高税率。所有新增关税属于额外叠加征收,会和原有 301、232 等其他已生效关税合并计算,进一步抬升进口成本。

规则中设置国别差异化优待机制,日本、韩国、欧盟、瑞士、列支敦士登地区进口商品最高税率上限 15%;英国商品上限为 10%。享受该优惠有硬性门槛,进口商必须举证产品几乎全部核心技术与组件均来源于上述优待经济体,由美国商务部制定核验流程,核验通过后通报海关执行优惠税率。

美国商务部手握动态扩权,后续一旦判定新增无人机零部件进口会威胁国家安全,可直接将品类纳入征税清单,面向行业征集意见后在联邦公报公示即可落地,同时也保留修改、撤销新增征税品类的权限。为拉动本土制造业回流,公告配套设立回流激励计划,企业提交在美国新建、扩建无人机制造工厂方案,承诺 2029 年 1 月 20 日前启动建设,方案通过商务部审核后,建厂阶段可免对应 232 条款关税进口配套产品与生产设备。该优惠附带严格监管,企业需要定期提交经营报告接受审计,若违背建厂生产承诺,美方有权撤销关税优惠,存在欺诈情形时甚至可追溯追缴过往减免税款并施加处罚。

针对已经列入美军蓝色 UAS 相关清单、FCC 有条件批准名单的企业产品,关税生效时间调整为公告发布后 180 天。同时针对退税、对外贸易区报关模式也作出专门约束,仅特定贸易协定伙伴、达到 85% 区域含量标准的货物,才可以申请制造退税;进入美国对外贸易区的征税商品,需按特许外国状态申报,实际报关进入国内消费环节才计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