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4 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第 22 号公告,明确针对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的企业税率继承相关安排,该公告自 6 月 5 日起正式生效,此次调整涉及韩国、泰国、马来西亚三地相关涉案企业。
此前,商务部分别于 4 月 17 日、4 月 22 日收到两家境外企业提交的税率继承申请。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先后提出申请,希望承接原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可隆 ENP 株式会社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框架下对应的税率标准与各项权利义务。
商务部结合企业提交的材料开展全面审查,确认相关企业完成主体变更后,生产设备、产能规模、上下游合作资源、客户渠道以及日常经营管理等核心环节均未出现实质性变动,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依据审查结果,商务部敲定了具体执行细则。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将沿用原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8.0% 的反倾销税率,同时承接对应的权利与义务;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则继承原可隆 ENP 株式会社 6.2% 的反倾销税率及相关权责。
对于仍使用旧名称开展对华出口的主体也作出明确规范,继续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名义出口共聚聚甲醛的产品,将按照马来西亚其他企业标准执行 9.5% 的反倾销税;若依旧以可隆 ENP 株式会社名义对华出口,则适用韩国其他企业 30.4% 的反倾销税率。本次调整进一步规范了共聚聚甲醛进口领域的反倾销征管秩序,保障相关贸易监管规则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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