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22 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6 号公告,正式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监管,强化跨境风险防控。
此次目录调整重点新增 3 个品种,纳入附件 1 第一部分管制范围,包括 1 - 叔丁氧羰基 - 4 - 氧 - 3 - 哌啶甲酸甲酯、1 - 叔丁氧羰基 - 4 - 氧 - 3 - 哌啶甲酸乙酯、1 - 叔丁氧羰基 - 4-(4 - 氟苯基氨基) 哌啶,同步明确相关盐类物质均纳入管制,以商品名称为核心认定标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作申报参考,确保管制无遗漏、无盲区。
公告明确差异化出口许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 1 第一部分所列 16 类化学品,须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 1 第二部分所列 41 类化学品,同样需办理许可手续;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无需申请许可,兼顾监管效能与贸易便利化。
管制目录分为两大板块,精准划分管控对象与目标区域。第一部分聚焦美、墨、加三国,涵盖哌啶酮、哌啶类衍生物等 16 种化学品及盐类;第二部分面向缅、老、阿三国,包含氯化铵、乙醇、氢氧化钠、苯、二氯甲烷等 41 种常用化工品,覆盖基础化工原料、有机溶剂、还原剂等多个品类,贴合实际贸易流向与风险防控需求。
此次政策调整,是落实易制毒化学品全链条管控的重要举措,既筑牢跨境管制防线,防范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也为合规外贸企业划定清晰操作边界,保障正常国际贸易有序开展。相关企业需及时对照更新目录,梳理出口商品清单,严格按目标国家(地区)对应要求办理许可、规范申报,规避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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