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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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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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6 年第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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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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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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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文件:原质检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80 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07 号
一、政策核心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马双边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马来西亚毛燕、食用燕窝进口。
二、允许进口产品定义
1. 毛燕
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有效去除粪便、土壤及一般杂质的初级处理,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为生产食用燕窝的原料。
2. 食用燕窝
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有效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直接食用的燕窝产品。
三、检验检疫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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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规:《食品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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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粮食安全部关于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四、生产企业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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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需符合中马两国检验检疫与食品安全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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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必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 70℃、加热至少 3.6 秒的热加工处理,杀灭禽流感、新城疫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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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燕初级加工企业、食用燕窝加工企业须在中方完成注册,注册后生产的产品方可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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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配备匹配的生产设备、合理工艺流程、防疫与卫生管理制度,避免交叉污染。
五、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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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需建立燕屋(燕洞)防疫卫生制度、采收运输卫生程序,以及年度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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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建立从燕屋(燕洞)到出口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可召回、可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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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需在有效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下生产,无病原污染,外包装及运输容器经消毒处理。
六、证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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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须随附正本兽医卫生证书(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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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燕窝额外需随附马来西亚卫生部出具的卫生证书(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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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需注明燕屋 / 企业注册号、原料来源、热加工信息、符合中国标准等内容。
七、包装及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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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符合中国卫生标准的全新密封材料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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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用中英文标注:品名、重量、注册编号、企业信息、储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目的地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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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燕需标注:仅用于加工场所深加工,不得进入零售市场。
八、海关处置措施
中国海关对进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对严重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可采取加严检验、暂停进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