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部自 1992 年颁布以来首次全面修订的法律,将于 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紧扣海运行业数字化、绿色化、规范化发展趋势,对电子运输记录、货物交付、承运人责任等核心条款作出重大调整,直接影响货代、外贸、报关、国际物流从业者的日常操作、合同条款拟定与风险把控,成为行业必须重视的合规新规。以下从实务角度梳理七大核心变化,助力从业者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这是本次修订最具时代意义的调整,新法专门增设第五节 “电子运输记录”,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运输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定了 “仅因电子形式而无效” 的情形,为电子提单(e-B/L)的推广应用奠定国内法基础。同时规定,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需满足 “单一性和完整性” 技术要求,其认定标准将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对行业影响:电子提单业务的合规性大幅提升,货代与船公司、客户谈判 e-B/L 相关条款时更具法律支撑;但现阶段需重点关注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平台资质认定,操作前务必确认平台是否符合后续出台的法定标准。
新法对货物损坏非显而易见时的书面异议通知期限,按货物运输形式作出差异化规定:非集装箱货物的通知时限从旧法统一的 15 日缩短至交付次日起 7 日,集装箱货物仍维持交付次日起 15 日。这一调整精准适配不同运输形式的货物查验特点,倒逼货主加快验货流程。对行业影响:货代操作散货(非集装箱)业务时,需第一时间提示客户完成货物查验,若发现货损需立即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一旦超出 7 日时效,后续索赔将陷入被动,甚至丧失法律支持。
航海过失免责是源自《海牙规则》的百年惯例,旧法允许承运人以 “船长、船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错” 作为免责理由,而新法明确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及江海直达运输正式向严格责任制靠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则仍保留该免责规定。对行业影响:国内沿海运输业务中,承运人的责任边界进一步扩大,货主索赔的法律条件更有利。货代在代理客户处理国内运输货损纠纷时,可直接援引新规否定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主张,提升理赔谈判的主动权。
针对国内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新法新增规定:货物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即构成迟延交付,同时明确迟延交付超过 60 日,货主有权推定货物已经灭失,并据此向承运人提出灭失赔偿请求。对行业影响:国内海运迟延交付的维权有了清晰的法律依据,货代在代理客户处理迟延索赔时,可依据 “合理期限” 和 “60 日灭失推定” 条款,更主动地主张客户权益,厘清承运人的迟延赔偿责任。
新法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作出分层规定,解决了此前货损区段不明时责任界定难的行业痛点:若货损发生区段可确定,适用该区段运输方式对应的法律(如铁路段适用《铁路法》、海运段适用《海商法》);若货损区段无法查明,统一适用《海商法》中承运人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和时效的规定。对行业影响:海铁联运、海陆联运等多式联运业务的货损纠纷处理路径更清晰,货代在设计多式联运提单 / 运单条款时,需注意与新规衔接,明确不同运输区段的责任划分,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后续纠纷。
新法首次将海上旅客运输责任保险纳入强制范畴,规定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办理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财务保证,同时赋予旅客直接向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提出索赔的权利,无需再通过承运人中转,大幅简化旅客的索赔流程。对行业影响:倒逼从事海上旅客运输的船公司完善保险配置,货代若涉及旅客运输相关业务,需核实合作船公司的保险或财务保证资质,避免因资质缺失影响旅客权益,引发连带风险。
新法在总则中新增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 的立法目的,同时在共同海损章节明确:同一航程中因船舶或货物泄漏污染物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从法律层面否定了污染损失的共同分担,强化了航运主体的生态保护责任。对行业影响:未来危险品、液货、燃油等海运业务的监管将进一步趋严,货代的合规成本和注意义务显著提升,在承接相关业务时,需严格核查货主的货物包装、防泄漏措施,避免因污染物泄漏引发损失,且无法纳入共同海损分担。
除七大核心变化外,新法还有多项调整与行业实操密切相关:一是承运人责任限额虽维持 SDR 计算方式,但结合人民币汇率变化,实际赔偿能力较 1992 年大幅提升,货主需结合货值重新评估是否声明价值或足额投保;二是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显著上调,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进一步强化对受损方的赔偿保障;三是明确光船租赁中融资租赁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对抗效力,完善航运金融业务的法律支撑;四是首次增设反歧视条款,规定针对中国的海上运输、船舶建造歧视性措施,中国可采取对等反制,彰显行业主权。
新《海商法》将于 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留给行业的合规调整窗口仅剩约一个月,货代、外贸、报关从业者需尽快行动:一是组织内部全员学习新规,重点掌握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的责任差异、电子提单操作规范;二是修订国内沿海运输合同条款,适配航海过失免责废除、迟延交付认定的新要求;三是优化客户提单背书、货物查验及异议通知流程,确保散货业务的索赔时效合规;四是核查多式联运提单条款,明确不同运输区段的责任划分,衔接货损区段不明的兜底规则;五是确认电子提单合作平台的资质,提前布局无纸化业务的合规操作。
此次《海商法》的全面修订,是对过去 33 年海运行业发展变化的全面回应,既接轨国际海运规则,又贴合国内行业发展实际,其落地将推动我国海运行业向数字化、规范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唯有吃透新规、做好合规调整,才能在法律框架下更好地把控业务风险,维护自身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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