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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试点铁海水水中转联运 全流程监管操作指南发布

来自:Admin发布时间:2026-3-24

2026 年 1 月 27 日,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12 号公告正式实施,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全面启动。这一模式依托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全流程数据化申报,无需企业另行办理转关手续,大幅提升海关监管货物物流流转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是海关落实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文结合官方操作规范,从前期准备、进出口全流程、核心注意事项三方面,为企业梳理一站式实操指南,助力合规高效开展多式联运业务。

一、前期准备:完成数据传输申请,解锁单一窗口操作权限

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核心前提,是完成海关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获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应操作权限,不同主体申请渠道与主管海关不同,需按要求精准办理:

  1. 多式联运经营人 / 代理企业:向市场主体登记地或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提交数据传输申请手续;
  2. 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向监管作业场所主管地海关提交数据传输申请手续。

申请通过后,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多式联运板块(https://swapp.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imt),办理进口 / 出口申请单申报、到货 / 离场信息传输、数据变更等全流程业务,所有操作均在该系统完成,实现 “一次登录、全程办理”。

二、作业流程:进出口分步骤操作,单一窗口全流程贯通

本次试点的多式联运货物属于转关监管货物,海关通过审核多式联运申请单实现监管,进口、出口流程各有明确操作节点,企业需按时间顺序完成申报、信息传输等操作,境内多程运输需分段报送相关信息,确保物流轨迹可追溯。

(一)进口流程:6 步走,从舱单传输到申请单办结

  1. 申报申请单:联运经营人在原始舱单传输后,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完整填写进境提运单、货物毛重 / 件数、集装箱信息、境内运输轨迹等核心内容;
  2. 办理货物申报: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经海关审核放行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即可办理进口货物正式申报手续;
  3. 传输离场信息: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海关申请单放行信息后,办理货物装载离场手续,并同步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同一申请单下的集装箱货物可按箱分批装载离场,灵活适配物流需求;
  4. 传输到货信息:货物运抵指运地监管作业场所后,场所经营企业立即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海关凭信息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5. 办结申请单:进口多式联运货物经海关查验 / 放行后,海关系统自动办结该笔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业务完成;
  6. 多程运输补充:若境内运输涉及多程转运,需按照第 3、4 步要求,在每程运输离场、到货后,分段向海关传输对应信息。

(二)出口流程:7 步走,从申请单申报到出境办结

出口流程需在货物报关前完成申请单申报,核心围绕 “申请单 - 到货 - 离场 - 出境” 四步信息传输,具体操作如下:

  1. 提前申报申请单:联运经营人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前,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出口多式联运申请单,填写货物信息、多式联运分单、集装箱信息等内容;
  2. 传输启运地到货信息:货物运抵启运地监管作业场所后,场所经营企业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海关收到信息后即可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3. 传输离场信息:场所经营企业收到海关申请单放行信息后,办理货物装载离场手续,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集装箱货物同样支持按箱分批离场;
  4. 传输出境地到货信息:货物运抵出境地监管作业场所后,场所经营企业再次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完成出境前最后一步监管信息报送;
  5. 补充出境物流信息:若出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未提前填写出境运输物流信息,联运经营人需在货物出境前,通过单一窗口补充传输相关信息;
  6. 办结申请单:出境运输工具正式离境后,海关系统自动办结该笔出口多式联运申请单;
  7. 多程运输补充:境内段涉及多程运输的,按第 2、3 步要求,在每程到货、离场后分段传输信息。

实操小贴士:单一窗口申报时,集装箱货仅需填写集装箱信息散杂货仅需填写提运单 / 多式联运分单信息,企业可按货物类型简化申报,提升操作效率。

三、核心注意事项:8 大关键要求,合规开展业务不踩坑

本次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多式联运试点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企业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重点关注试点范围、运输工具、封志管理、业务变更等 8 大核心要点,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影响业务开展。

1. 明确试点业务范围

仅限进出口海铁联运、水水中转模式:即境内运输为铁路 / 水路运输,进出境运输为水路运输的业务模式,其他联运模式暂未纳入本次试点,后续将逐步扩大。

2. 确认货物监管性质

本次试点的多式联运货物均为转关监管货物,海关通过多式联运申请单实现全程转关监管,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办理转关手续,减少申报环节。

3. 运输工具 / 集装箱合规要求

  • 装载货物的集装箱,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0 号);
  • 境内载运货物的船舶,需符合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73 号相关要求,确保运输工具合规。

4. 装卸 / 换装需在监管场所完成

换装涉及铁路运输且境内运输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的特殊情况外,多式联运货物的装卸、储存、换装运输工具,均需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

5. 海关封志管理 3 大规则

货物运输全程需做好封志管理,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损毁,具体要求:

  • 商业封志完好的境内水路 / 铁路运输货物,可免施加海关封志
  • 需施加海关封志的,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监管作业场所统一施加;
  • 联运经营人全程负责保持封志完好,海关将对封志状态进行核查。

6. 业务变更需找对应受理海关

多式联运业务开展过程中,如需修改申请单、变更物流信息、拆分提单等,需按变更类型向指定海关申请,避免找错主管部门影响效率:

表格




变更类型 受理海关
发运前修改申请单数据 进境地 / 启运地海关
发运后变更境内物流信息 换装地 / 当程发运地海关
出口补充 / 变更出境物流信息 出境地海关
拆分提单 / 变更件数重量 指运地 / 启运地海关
更换集装箱 / 商业封志 指运地 / 启运地海关
到货 / 离场信息异常 货物所在地海关

7. 通关模式可自主选择

海关鼓励企业采用本次试点的多式联运作业模式,同时也支持企业选择全国通关一体化多程转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灵活选择。

8. 取消权限需向开通地海关申请

若多式联运经营人 / 代理企业、场所经营企业需取消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权限,需向业务开通地海关提交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政策价值:降本增效双重利好,助力物流体系升级

本次海关总署多式联运试点模式的推出,是对 “一单制”“一箱制” 物流体系的海关配套支持,对企业和行业发展均有重要意义:对企业而言,无需另行办理转关手续减少申报环节,单一窗口全流程操作降低人工成本,集装箱分批离场提升物流灵活性,大幅压缩货物通关和流转时间;同时,标准化的监管流程让物流轨迹更清晰,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对行业而言,该模式进一步健全了海铁联运、水水中转多式联运体系,推动口岸地、换装地、主管地海关监管协同,畅通国内国际物流通道,助力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为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海关支撑。

随着试点模式的落地实施,企业需尽快熟悉操作流程、遵守监管要求,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提升多式联运业务效率。后续海关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完善监管模式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多式联运业态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