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 “新法”)将于 2026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本次修订深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既强化了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保护,也对海关执法体系提出了更精准、严格的要求。作为对外贸易监管的核心执法部门,海关的监管权限、执法标准和程序要求将迎来显著调整。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唯有精准把握新法核心变化,提前优化通关合规流程,才能避免货物滞港、行政处罚等风险。本文结合新法修订要点,聚焦货物通关关键环节,梳理合规操作核心指引。
新法对自动许可及国营贸易商品的监管规则作出重大调整,核心呈现 “审核更严格、处罚更严厉” 的特点,企业需重点关注两大变化:
新法第十七条将原 “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修订为 “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标志着海关通关审核从 “程序合规审查” 全面转向 “实体证明核验”。这意味着:
新法第十三条将国营贸易目录管理表述从 “确定、调整并公布” 修改为 “制定、调整并发布”,强化了目录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刚性。同时,相关违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
新法第二十三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加工贸易管理规则,填补了原法缺乏专项规范的空白,也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彻底终结 “先内销后补证”“违规补缴税款” 等灰色操作: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时,若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货物,企业必须事先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向海关完整履行 “申报 - 审批 - 缴税 - 核销” 全流程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海关将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货物等行政处罚。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将发布加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海关将据此在备案、核销环节实施严格审核:
新法在原产地管理和商品归类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则、扩大监管范围,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更高要求:
新法第二十五条明确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监管将呈现两大趋势:
新法第十八条扩大了禁止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范围,新增第十二项兜底条款,赋予海关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监管力度的权限。这意味着:
新《对外贸易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监管进入 “精细化、法治化、国际化” 新阶段。海关执法的严格化与规范化,既是对企业合规能力的考验,也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契机。外贸企业需主动适应政策变化,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运营全流程,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稳步前行,避免因违规成本侵蚀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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