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2 月 29 日,印尼贸易部颁布《贸易部长条例第 47 号(2025 年)》(MoT 47/2025),正式撤销此前相关旧规并明确 12 类货物禁止进口。该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旨在通过强化进口管控保护国内产业,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合规要求。
此次禁止进口的 12 类货物范围明确,且通过关税税目 / 协调制度(HS)编码在条例附件中详细列明,具体包括:糖、大米、消耗臭氧层物质、二手袋及二手衣物、基于制冷系统的消防灭火设备、非消防用途的制冷系统类货物、制冷系统类电子产品、部分药品及食品相关材料、危险及有毒物质、特定废物、成品手工具、含汞医疗器械。附件作为条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货物判定提供明确依据。
新规适用范围覆盖多类进口场景,不仅禁止从关税区外直接进口禁运货物,还包括将货物输入自由贸易区 / 自由港、特殊经济区、保税区,以及进口以出口为目的的加工、组装用相关货物等情形,管控力度全面升级。
同时,条例也设置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已出口货物的再进口,只要符合印尼海关法规,即便属于禁运类别仍可办理;二是特定制冷系统类货物,若能提供提单或空运提单日期证明,且货物在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抵达目的港并持有海关舱单文件(BC 1.1),可按规定进口,其中使用氢氯氟烃 - 123(HCFC-123)的制冷系统类电子产品(无论空箱或已充装)也在此列。
需警惕的是,违规进口禁运货物将面临多重风险。根据印尼《海关法》,相关货物可能被认定为国家控制财产,进口商还可能遭受罚款等行政处罚,进而导致运营延误、经济损失等连锁问题。例如进口糖、大米等禁运商品,或违规进口冷藏柜等制冷设备,均可能被海关扣留,面临合规追责。
针对新规要求,企业需及时落实合规举措:一是全面核查拟进口货物的 HS 编码,确认是否属于禁运范围,必要时调整进口货物种类;二是重新评估进口物流方案,避开禁运场景;三是涉及例外情形进口的,提前准备好提单、海关舱单等证明文件,确保符合宽限期及相关要求;四是出口货物需再进口的,严格遵循印尼海关关于再进口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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