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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第 12 号公告落地 海铁水水联运试点正式启动

来自:Admin发布时间:2026-1-21

2026 年 1 月 20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12 号公告,宣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此举旨在进一步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效率,为外贸企业打造更便捷的物流通道。

试点核心定义与准入要求

本次试点明确,多式联运需满足 “集装箱载运 + 境内铁路 / 水路运输 + 进出境水路运输” 的核心条件,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自主参与试点。在货物与运输工具准入方面,需符合三项关键标准:

  • 货物范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89 号)及相关规定;
  • 集装箱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0 号);
  • 境内船舶要求:需满足海关总署 2022 年第 73 号公告中关于境内水运转关货物运输企业及船舶备案的管理规定。

数据传输与作业流程规范化

为简化企业操作,公告明确了数据传输路径与全流程管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含代理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或提交《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需同步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如到货信息、离场信息等)。公告附件 1-12 详细列明了 12 类核心表单的数据项与填制规范,包括进口 / 出口申请单、拼箱报告、提(运)单拆分申请等,为企业提供清晰指引。

作业流程方面,公告分进口、出口两大场景细化操作步骤:

  • 进口流程:从联运经营人传输申请单、海关受理后企业申报,到场所经营人办理装载离场、换装运输(如需),再到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的检查放行,实现 “分段传输信息、全程监管可控”,境内多程运输需按换装要求分段执行;
  • 出口流程:企业需在报关前传输申请单,货物运抵启运地后由场所经营人传送到货信息,经海关放行后办理离场,换装及出境环节同样需实时同步物流信息,未完善的出境物流信息需在货物出境前补充提交。

监管创新与特殊场景处理

本次试点在监管模式上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

  • 封志管理:多式联运货物需保持封志完好,境内水运或铁路运输中若商业封志完好,可免于施加海关封志;需海关封志的,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监管作业场所施加,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 非监管场所换装:若境内运输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涉及铁路运输,经海关同意后,换装作业可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由联运经营人同步传输到货、离场信息,海关可按需派员监装监卸或抽核货物;
  • 信息变更机制:针对申请单修改、物流信息调整、换箱换封等场景,明确不同变更类型的申请主体与受理海关,例如变更境内物流信息需向接收最近一程到货信息的海关申请,确保流程清晰可追溯。

此外,公告特别规定,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返回启运地,只需在报关单撤销后由联运经营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申请单办结手续,大幅降低企业无效物流成本。

实施时间与衔接规则

该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27 日起正式实施,若海关总署 2024 年第 137 号公告附件内容与本次公告冲突,以本次公告附件为准。此次试点的落地,将进一步完善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助力打通 “海铁”“水水” 联运衔接堵点,为郑州、宁波、上海等物流枢纽城市强化多式联运能力提供政策支撑,推动我国外贸物流链向 “高效、稳定、低成本” 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