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20 日,海关总署发布 2026 年第 12 号公告,宣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正式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此举旨在进一步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效率,为外贸企业打造更便捷的物流通道。
本次试点明确,多式联运需满足 “集装箱载运 + 境内铁路 / 水路运输 + 进出境水路运输” 的核心条件,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自主参与试点。在货物与运输工具准入方面,需符合三项关键标准:
为简化企业操作,公告明确了数据传输路径与全流程管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含代理企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或提交《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数据传输申请,需同步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如到货信息、离场信息等)。公告附件 1-12 详细列明了 12 类核心表单的数据项与填制规范,包括进口 / 出口申请单、拼箱报告、提(运)单拆分申请等,为企业提供清晰指引。
作业流程方面,公告分进口、出口两大场景细化操作步骤:
本次试点在监管模式上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
此外,公告特别规定,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取消出口的,无需返回启运地,只需在报关单撤销后由联运经营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申请单办结手续,大幅降低企业无效物流成本。
该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27 日起正式实施,若海关总署 2024 年第 137 号公告附件内容与本次公告冲突,以本次公告附件为准。此次试点的落地,将进一步完善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助力打通 “海铁”“水水” 联运衔接堵点,为郑州、宁波、上海等物流枢纽城市强化多式联运能力提供政策支撑,推动我国外贸物流链向 “高效、稳定、低成本” 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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