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3 日,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82 号令,下称《信用管理办法》),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以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为核心,通过 12 项关键调整重构海关信用管理体系,既为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政策红利,也对企业合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成为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
《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在总则中明确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标志着海关监管从 “流程管控” 向 “信用驱动” 转型 —— 将信用管理嵌入事前资质认定、事中动态监测、事后奖惩联动全链条,通过信用等级实现差异化监管。
在适用范围上,新政突破传统 “注册备案企业” 边界,将 “未注册备案但经营活动与海关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 纳入监管范畴。例如,未备案的货代企业、进出口货物 “影子企业” 若存在违法行为,海关可参照《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信息采集、信用评级及差异化管理,进一步织密进出口领域信用监管网络,杜绝 “监管盲区”。
本次修订最受关注的亮点,是将原 “高级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 三级体系,优化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级体系,通过层级细分实现 “精准画像、分类施策”。
在 “高级认证企业” 与 “常规企业” 之间增设 “认证企业” 等级,专门为中小外贸企业设计适配标准 —— 对比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标准适当降低内控复杂度、财务指标等要求,同时保留 AEO 资质核心权益。作为中国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成员,认证企业可享受国内通关便利(如降低查验率、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还能借助中国与 31 个经济体(覆盖 57 国)的 AEO 互认机制,在境外港口获得快速通关待遇,显著降低跨境物流成本。
将 “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安全、破坏市场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的企业列为 “严重失信企业”,同步纳入 “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最严格惩戒措施(如高频查验、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联合失信惩戒)。认定时需综合考量主观恶意、罚没款数额、社会影响等因素,避免 “一刀切”,同时明确连续 3 年无严重失信行为方可上调等级,形成 “惩戒 - 修复 - 提升” 的闭环管理。
新政统一失信信息分类与修复规则:
《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不同类型企业需针对性布局: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尽早梳理自身合规状况,重点完善内控流程(如单证电子化追溯、贸易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报表,借助 “认证企业” 较低的准入门槛获取 AEO 资质,尤其在出口业务中,可通过 AEO 互认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高级认证企业需建立 “日常监测 - 定期自查” 机制,跟踪海关信用评价指标(如违规记录、通关效率),确保符合简易复核条件;认证企业则需聚焦核心合规指标,避免因轻微违规影响资质,充分利用 “容错机制” 化解偶发风险。
失信企业应按修复要求及时整改,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避免进入 “严重失信” 名单;常规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重点防控 “税款拖欠、虚假申报、抗拒稽查” 等高危行为,逐步向认证企业升级。
为帮助企业精准把握新政要点,海关总署将联合天津、上海、黄埔等海关,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至 20 日举办 “关企零距离” 政策宣讲会,由《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组成员现场解读认定标准、操作流程等关键内容,企业可通过 “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 报名参会或观看线上直播。
此次《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是海关落实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信用等级的精细化划分、监管措施的差异化实施,既为诚信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环境,也通过严格惩戒倒逼失信企业合规经营,最终形成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良性循环,为外贸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企业唯有将信用管理融入日常经营,才能在新型监管机制下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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