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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200 辆特种车与许可证不符,两企业各罚 28 万

来自:Admin发布时间:2025-12-19

进出口贸易中,许可证件管理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环节,企业申报内容与许可证信息不一致将面临严厉处罚。近期,M 海关查处一起典型案例,某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出口特种车辆规格与许可证不符,各自被处以 28.35 万元罚款,为外贸企业敲响合规警钟。

一、案件核心事实

2025 年 6 月 26 日,某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汽车公司”)委托供应链管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M 海关申报出口 3 票乘用车,生产销售单位为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特种车辆公司”)。此次申报合计出口 200 辆 XX 牌 XXX5028XGJ2 工具车,申报商品编号为 8703229010,合计申报总价 157.4 万美元,出口许可证所列规格与申报品名一致。

然而,海关查验时发现,实际出口车辆的专用装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申报车型公示详情” 中备案的内容存在明显差异。调查证实,特种车辆公司在改装过程中,仅在车辆后备箱放置 3 个铁质工具箱(用魔术贴固定),未按备案要求配备万用表、热风枪、电动螺丝刀等专用装置,导致车辆实际规格与许可证核定标准不符。而汽车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在接收车辆时未履行必要的检查义务,在车辆未完成合规改装的情况下即申报出口,直接造成申报信息与实际货物不一致。

经计核,此次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1132.29 万元。鉴于两家企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认罚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海关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逻辑

此次处罚的核心法律依据的是《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第八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进一步细化,进出口货物规格等申报项目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 以上 30% 以下罚款。

本案中,特种车辆公司作为生产方,未按备案标准完成车辆改装,是导致货物与许可证不符的直接责任方;汽车公司作为出口申报主体,未尽到货物查验义务,属于共同责任方,双方对违法行为负有同等责任。结合涉案货物价值,海关依据上述法规,对两家企业分别作出罚款 28.35 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

三、企业合规核心指引

该案的查处凸显了海关对许可证件管理的严格要求,外贸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1. 严格匹配许可证与实际货物:出口许可证所列的品名、规格、型号、专用装置等信息,必须与实际出口货物完全一致,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货物核心配置或规格参数。
  2. 建立全链条核查机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改装,确保货物符合许可证要求;出口企业需履行收货查验义务,对货物规格、配置等关键信息逐一核对,避免 “带病申报”。
  3. 明确责任划分:贸易合作中,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生产、查验、申报等环节的责任边界,避免因流程管控缺失导致合规风险。
  4. 主动配合海关执法:若发现申报失误或货物与许可证存在差异,应及时向海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情节。

外贸合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尤其是在许可证件管理、申报信息核验等关键环节,企业需强化法治意识,健全内部合规制度,确保每一笔进出口业务都符合监管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遭受经济损失和信用惩戒。